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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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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的规范;

  (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具有教授职称的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职能。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

  (四)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整理学位档案;

  (六)发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位证书;

  (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 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三) 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

  (四) 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 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院长、系主任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主席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 凡学校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学术水平条件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艺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补考(或重修)所得学分数累计未达到30学分的。

  (三) 英语水平

  英语水平需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考核要求,非艺术类学生达到全国大学生四级英语考试350分,艺术类学生达到全国大学生四级英语考试300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达到2级,可申请免考。

  (四) 计算机水平

  计算机水平需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处分问题)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补考(或重修)所得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的;

  (三)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 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或者终止的;

  (五) 因伪造各类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或者终止的;

  (六)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十六条 因补考(或重修)所得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不能授予学位的,如果该学生补考所得学分数累计未达到培养方案学分数的3分之1,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 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提供录取的原始证件);

  (二) 在学期间,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得优秀成绩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 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5000字以上学术论文或作品的(学术刊物的名单由教务处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四) 毕业论文成绩优秀并获得校级优秀论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确认有学术价值的。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学位申请

  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二) 学位审核

  1.各学院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毕业生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提出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上报学位办公室。

  2.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表决,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决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三) 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学位办公室将结果书面通知各学院;

  2.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3. 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对达到毕业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只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学位不授予通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院(系)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毕业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后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校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天体艺校〔2013〕7号)《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天体艺校〔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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