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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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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精神,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在我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出资方、举办校个人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使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政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度方案、教职工奖惩方案、职务职称晋升工作及其它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发和实施。

  (三)讨论并提出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参与教职工岗位聘任、干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工作。

  (五)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

  荐。

  第六条 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我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为便于工作,代表实行教代会和工会“两会”合一的形式由各单位教职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选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被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权利是:依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做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为减少机构及层次,发挥工会、教代会民主管理的职能逐步实行教代会和工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至二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额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实行常任,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教学、科研改革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校工会、教代会主席会议在代表中提出建议名单,由“两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在要单位党支部指导下,参加

  学校及本部门重要问题的调查及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工会机构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每届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代表讨论同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及各部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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