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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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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辅导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培训工作是提升辅导员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便于对我校辅导员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提高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实现辅导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我校的学生工作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原则。

(一)实现个人发展与队伍建设相融合。将辅导员个人发展纳入辅导员队伍整体发展规划,使辅导员明确发展目标,提升辅导员业务能力,促进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调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统一。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辅导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学习理论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相协调。实现培训资源有效整合,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方法创新的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育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和创新辅导员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全体辅导员(含学院教育主任)及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四条 辅导员培训以校内培训为主体,以专题培训和职业培训为重要依托,以跨校、市级交流培训为提高和补充,逐步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全方位培训新格局,从整体上提升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辅导员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管理,制定培训目标和计划,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开发并合理运用培训资源,为培训人员提供培训支持。

第六条 各学院协助学生处做好培训工作的实施、评价,并合理安排好离校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培训方式:以专题教授为主,综合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主题研讨、视听教学、团队训练、工作论坛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 培训项目

第八条 岗前培训:重在应知应会的教育,帮助辅导员认知岗位,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新聘辅导员必须接受天津市新入职辅导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岗(日常)培训。重在学生工作相关专题教育,帮助辅导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学生工作的知识,强化辅导员的专业技能,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辅导员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校外骨干、基地培训。重在业务实践能力的提升,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外交流考察学习培训,鼓励辅导员完成与工作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鼓励辅导员积极参加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生涯规划师、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培训并考取相关证书。职业培训重在提高辅导员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线上培训。辅导员线上学习重在开拓视野、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进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培训的公平性和本职工作的延续性,辅导员在参加各类由学校经费支持的培训时,需事先向学生处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每年由学生处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下发辅导员培训通知,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通知如期参加培训。天津市基地培训按照天津市教委下发的文件精神,由辅导员进行相关培训项目申报,学生处进行审核上报。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培训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参加天津市基地培训的人员不得无故放弃培训。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时应遵守培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第十七条 参加校外培训的辅导员应将有关培训文件、培训登记表、培训证书复印件等送交学生处备案。培训回校后,积极开展专题报告,分享培训成果。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处、学生处确定每年的培训经费。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培训所需费用,待培训合格或者取得资格证书后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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