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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报批、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入学

  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除外)。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备学籍。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 “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条 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修业

  第一节 修业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分制管理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内容详见《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修业年限

  1.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内浮动。

  2.对在四学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总学分

  学校各学院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创新学分

  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及有关部门审核,可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具体办法见《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课程的免修

  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申请一门课程免修)。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较强,达到免听资格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学生专业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免听资格。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者参加部分听课,但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才能准许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二节 重修与重选

  第十九条 经考核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可以参加院(部)安排的补考或申请重修,重修须按学分缴纳重修费。

  经补考后,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0学分(含10学分)至16学分(不含16学分)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0学分(含20学分)至30学分(不含30学分)的,应予以降级重修,重修须按学分缴纳重修费。

  经补考(重修)后,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仍达16学分(含16学分)及以上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试读。全校任选课不及格的需重选或重修。

  第二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重修原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到其他专业重修相近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重修须按学分缴纳重修费)。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单独组织开课和考试。不足15人时,学生须跟随该课程的下一轮授课进行重修。学生考核不及格的任意选修课程可重选。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重修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实践环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课堂教学与艺术实践零距离”的教学改革,设计了实验、实训和实习三个不同阶段的艺术实践。实验针对一、二年级学生开设,以打基础为主,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专业技能;实训针对一、二、三年级学生开设学年专业实践课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开设。

  第四节 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照课表及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免听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10分钟者,不得进入教室,以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以结课考试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包括实践课程)超过该课程计划时数1/3(不包括免听、免修)的,将取消其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须重修该课程,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凡一学期各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3(不包括免听、免修)者,予以休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考核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和规定的学分进行记载。重修、重选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并记载。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持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下一轮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旷考按旷课论,旷课和考核作弊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核旷考、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须随下一年级重修,或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因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入学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转出学院同意后,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可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调整;

  2.学生可在大一下学期申请转专业。提出申请的学生需符合转专业标准并通过专业考核,于第二学年转入相关专业;

  3.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4.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以休学,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经补考(重修)后,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含休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者;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者;

  7.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离校不归的学生,学校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决定在公告期满后生效。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决定寄送家长或代理人;或者通过电话告知家长或代理人,同时将电话内容记录在案,并由两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将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学校不再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满一年(含)以上者,可根据第八章规定发给相关证书。

  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要将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及离校时间和原因,由学生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的,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二条 退学试读

  1.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者,允许其申请退学试读(试读期间学费照交),试读期为一学年,以一次为限;

  2.试读申请由各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试读手续;

  3.试读申请被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试读班级;

  4.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所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的,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低于10学分的可转为正式生。转为正式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学分的,应予退学。

  5.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凡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试读资格,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补考(重修)后,仍然有不及格课程者,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从入学时计算,六学年之内返回学校参加相应考试(重修),达到毕业标准后可予以毕业,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授予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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