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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后勤以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执行基建财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部门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校董事会报告每年的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受校(院)长委托主管财务工作的常务院长,协助校长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的重大财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决策。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定期向校长及董事会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财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会计人员的交流、轮岗。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学校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各项收支项目的标准和范围,以及票据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施预算管理便于学院对全部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管理和监督,灵活调度资金,发挥资金的引导和集聚效应,有利于对学院的财力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等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协调、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挖掘,做到增收节支。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转。学校编制预算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学校和各单位财力的可能。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编制预算应参考以前历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1.校董事会根据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对下一年度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运营初步计划和经营总目标(至少应包括收入额、支出额、目标结余、支出率等),形成全面预算初步方案报校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分解下达给各部门。各部门根据下达的运营分目标和对招生变化因素的预测、教学计划和管理目标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并上报有关预算草案。

  2.财务处对各系和职能处室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汇总、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学院的财务预算草案,并于12月20日前报校董事会审定。若审核过程中需各部门调整、修改预算草案的,应在12月底前将调整、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必须在次年元月19日前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上报学院财务处。并经学院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全面预算。

  3.学院财务处在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年预算指标正式下达教学单位和职能处室。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财务处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逐项进行核定,然后提出学校预算草案,报常务校长审议。审议后的预算草案经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发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签发后,学校召开有各院系、各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人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向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财务预算,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系和处室应建立和落实预算责任制度,将预算指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个人,加强实时监控,并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按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预算分析报告上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也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针对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并督促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确定,即开始执行在校内具有法规的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个别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作调整的,应严格执行预算上报和下达程序,并附详细调整说明。

  为预防年度内出现不可预见的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增强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收入应有收入计划并按计划取得收入,支出应有用款计划并按计划用款,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学院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是指令性指标,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控制。没有特殊理由,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支付,不准进行预算外投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1.政府拨款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各级财政拨款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3.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以及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电教室等开放所得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税收减免,学校资源占用费,税后利润等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含实物捐赠)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辟新财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校内各种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经财务处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单位,学校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应从税务、财政部门取得票据的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收据。需领用各类票据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必须及时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处,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收入的单位必须在醒目处公布收入的金额和举报电话,交费者对不按学校规定的收入标准收费和不开票据的,有权拒付。学校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票据取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各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金库,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对于违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收。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加强计划用款、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学校创造收入,并发挥校内结算中心筹集资金的作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内容划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岗位津贴、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等。

  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在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内,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做好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取得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发票背面应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项目结束前,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继续用于该项目。平时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结束时,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项目结束后的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结转。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均应由财务处草拟或参与草拟,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再签署,并将副本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健全的部门,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各部门分管经费审批的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否则不予办理。各院系、职能处室“一支笔”本人的费用支出报销,在规定的限额内由常务校长与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原则上自付,若有特殊原因需经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种公务接待应从严、从俭掌握,并严格执行接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办公电话、车辆的使用费,坚持包干使用的原则,超支部分由各单位自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水、电、煤气、维修等支出的管理,做好水电气费用的回收工作。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等。

  第三十七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支余额。经营收支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亏损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第三十八条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纳入事业收支管理的非专门项目收支相抵后的汇总金额。事业收支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存指学校主管部门拨给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结存。在项目最终完成前,专项资金结存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直至项目完成。

  第四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经过批准,通过管理服务及使用学校管理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学校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学校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1.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和按其他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的资金。

  4.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5.住房基金是学校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6.留本基金是指不动用本金只动用利息支付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学校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2.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过学校批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各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银行开户,只能在校内结算中心开立支出性账户。外币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付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超过一年的暂付款,各单位应逐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对应收未收款,如学费、住宿费等,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催收,避免应有的收入流失。对于催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于适当的奖励。

  4.借出款管理。借出款是学校临时借给校内有资金偿还能力的附属单位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要求在年内归还学校。学校对借出款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借款的用途、偿还能力和条件以及借款单位的使用程度等要作可行性分析。借出款须在一定限额内,并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的审批。学校不直接将资金借给个人和校外单位。

  5.库存材料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应尽量减少库存,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各单位随用随购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管理,直接列为相关支出。各单位应有指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物品保管和购入、发出登记工作。对验收入库的库存材料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清原因,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请示处理意见,财务处依据批示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2.全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白建、外购、调入、融资租入、捐赠、赞助、改建、扩建等使原有价值增值或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帐建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帐簿登记工作。

  3.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专业人员鉴定,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2.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债券投资。

  1.对校办产业投资须经学校批准,学校对投入的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拥有所有权。

  2.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包括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3.校办产业对学校的权益负有保值和产生收益的责任。

  4.学校对校办产业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对完不成经济目标的校办产业,学校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销。

  5.学校对校办产业取得的收益,计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6.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学校对债券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投资收益。

  7.学校在保证日常运转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的同时,为使暂时沉淀资金取得较好效益,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对外债券投资,但每笔投资都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应强化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并坚持收益最大化原则。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1.学校及下属单位在申请借款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要认真分析,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偿还本息来源。

  2.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各项负债。

  3.学校对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4.学校对代管款项应适当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要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分立等情况,应进行财务清算。由财务、审计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在校领导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及校内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办理有关移交和接收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组成。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材料。财务分析要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以分析经济效益为重点,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接受校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接受全校广大教职工的财务监督。财务部门本身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的正当权利,切实关心财会人员的生活、学习、职称等问题,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努力掌握新知识、新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同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收支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者,学校将依法对当事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论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一切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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