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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相关手续的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关于修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相关手续的管理规定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教育引导违纪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以,改正错误,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补充修订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相关手续的管理规定,请各学院参照执行。

  一、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的时间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的,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公益实践,自受处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一)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自受处分之日起3个月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可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三)受到留校察看的,自受处分之日起,12个月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四)毕业时尚未到申请撤销时间的,根据违纪程度,可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撤销处分条件(撤销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者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学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至少一次,并将纸质版思想汇报材料上交至所在学院辅导员留存。

  (二)在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宿舍卫生成绩良好,在校表现积极向上。

  (三)考核期内,综合表现有进步明显。

  (四)从违纪受处分后,有悔改之意,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六次以上(含六次)者。

  三、申请撤销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不包含学生因考试作弊所受处分)

  (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艺术活动,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表彰奖励。

  (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义工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积极参加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并通过。

  (四)有见义勇为等突出立功表现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

  四、申请撤销因作弊所受处分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义工服务活动,需要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根据所受处分种类分配义工服务部门及服务时间,义工结束后提供相应证明。

  (二)补考成绩在75分以上。

  五、受到纪律处分者有下列行为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触犯法律者。

  (三)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六、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处分的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解除处分申报表》。

  (二)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三)学生所在学院考察确认其有显著进步的,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思想汇报材料、书面申请、《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解除处分申报表》及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材料报学生处。

  (四)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撤消处分材料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因考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按教务处关于撤销考试作弊学生处分规定提供材料,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关于撤销考试作弊处分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六)学生处分解除后,相关材料不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2013级、2014级、2015级受处分学生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撤销处分程序,2012级学生处分的撤销按原2012年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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